海關監管車在從事承運轉關運輸貨物業務時,應將有關事項完整、如實地填報在《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》上,并主動向海關交驗《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》、出示《準載證書》和《駕駛員證》。貨物運抵指運地(出境地)后,應及時向海關辦理《監管運輸車輛登記簿》的核銷。
海關監管車應將載運的海關監管貨物完整、及時地運抵指定的監管場所,并保證海關封志或商業封志完好無損。載運的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,未經海關許可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開拆、提取、交付、發運、調換、改裝、抵押、質押、轉讓或者更換標記。
載運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由海關核準的駕駛人員駕駛,并按海關規定路線行駛,不得擅自在中途停留并裝卸作業。因運輸途中發生意外,需更換運輸工具時,承運人、駕駛員應立即通知就近海關,并在海關監管下換裝。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轉關運輸貨物損壞、短少、滅失情事的,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,損壞、短少、滅失部分應由申請人、承運人共同承擔繳納稅費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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